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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委由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對具有特殊醫療及照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電費補助
之課稅及列單申報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10.11. 臺財稅字第1010015866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主旨:內政部依「 100年度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委由財團法人罕見疾
病基金會對具有特殊醫療及照護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提供電費補助之課稅及列單申報規
定。
說明:
二、內政部依旨揭計畫委由旨揭基金會核發符合條件之身心障礙者之電費補助款,核屬政
府之贈與,受補助對象可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旨揭基金
會係代收轉付,尚不發生計入該基金會收入課稅問題,內政部及該基金會給付時無須
依同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三、該基金會受領內政部給付之行政管理費用屬銷售勞務所取得之代價,除經查明符合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免徵營業稅規定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
稅;該受領金額應列計該基金會之銷售勞務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3款規
定徵免所得稅,內政部給付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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