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信託登記財產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欄之記載,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10.23. 臺財稅字第1010421804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主旨:有關信託登記財產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欄之記載,請依說明二辦理,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信○業商業同業公會 101年 7月31日中託業字第1010000614號函辦理。 二、前揭公會鑒於目前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旨揭繳款書記載方式未臻一致,建議信託登記 財產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欄註記委託人名稱,以利兼營信託業務銀行 辨識。按土地稅法第 3條之 1及房屋稅條例第 4條第 5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地 價稅及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受託人為 2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 定。是以,為期統一作法,信託財產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欄,應記載 為:「○○○;委託人△△△」;受託人有數人時,應逐一載明。委託人有數人時, 記載為△△△等□人,並自開徵 102年期房屋稅起辦理。 三、現行房屋稅系統持分人檔程式未將「受託人」資料帶入納稅義務人欄位,請彰化縣地 方稅務局於「賦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整體實施計畫」地方稅建置委外服務案中提 案修正,以利運用。 正本: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臺南市政府稅 務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祧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新竹縣 政府稅捐稽徵局、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雲林 縣稅務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臺東縣稅務局、花蓮縣地方稅務 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基隆市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福建省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福建省金門稅捐稽徵處 副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財政部賦稅署(第三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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