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中央機關依水利法規定,對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水權,屬國有財產法第 3條規定之「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同法第21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 定登帳製卡納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03.14. 臺財產公字第102350041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3月14日
    主旨:中央機關依水利法規定,對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水權,屬國有財產法第 3條規定之「其他財產上之權利」,應依同法第21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 定登帳製卡納管,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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