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有關內政部建議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土地,依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 理囑託登記,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請 查照。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04.02. 臺財稅字第101007200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日
    主旨:有關內政部建議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土地,依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 理囑託登記,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1年 2月28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730168號函、同年12月10日內授中民字 第1015037476號函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101年 5月28日桃稅土字第1010013520號 函辨理。 二、內政部 101年 2月28日函說明略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第 2項、第50條第 3項及 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 2項、第25條規定,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之方 式處理其土地,為達清理目的,即視為無內部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 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囑託登記屬共有型態之變更。 準此,本案參照本部68年 8月25日台財稅第 35920號函規定,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嗣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再移轉該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祭祀公業 或神明會原取得該筆土地時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三、又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不動產依旨揭條例規定辦理囑託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 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 1項規定辦理查欠。囑託登記前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之 不動產屬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公同共有,如尚有囑託登記前之地價稅或房屋 稅繳款書未送達,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及第19條有關公同共有財產納稅義 務人及送達之規定辦理。本部78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78036211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四、有關祭祀公業及神明會之不動產辦理囑託登記前,滯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控管,請桃 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洽會其他地方稅稽徵機關研擬可行方案,以利徵起;如有增修相 關程式需要,請洽本部財政資訊中心。 五、副本抄送內政部,為利稽徵作業,依前開條例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囑託登記者,其登 記原因建議註記為「囑託登記共有型態變更」以資明確。 正本: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臺中市政府地方稅 務局、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新竹縣 政府稅捐稽徵局、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南投縣政府稅務局、雲林 縣稅務局、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臺東縣稅務局、花蓮縣地方稅務 局、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基隆市稅務局、新竹市稅務局、嘉義市政府稅務局、福建省 連江縣稅捐稽徵處、福建省金門縣稅捐稽徵處 副本:內政部、財政部法制處、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賦稅署(財產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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