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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03年 5月 1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於直接接觸紙菸之
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效期限或
自有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10.31. 臺財庫字第102037533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自 103年 5月 1日起,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規定於直接接觸紙菸之容器 上標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及有效期限,應清楚、易讀、利於辨識;標示之有效期限或自有 效日期推算之有效期限,最長均不得逾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