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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之 2有關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及海外外籍
員工與大陸籍員工轉讓員工分紅配股之成本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01.28. 臺財稅字第102002193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28日
一、參酌本部 102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 10200644070號令有關海外外籍員工集合投資專
戶處分股票之課稅規定,上市及上櫃公司之境外子公司或分公司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
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該專
戶處分股票,核屬大陸籍員工個人出售股票,自 102年 1月 1日起應依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所得稅法第 14條之 2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
定課徵所得稅,並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5條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申
報及繳納稅捐。
二、海外外籍員工或大陸籍員工透過上開集合投資專戶處分股票,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
,該股票如屬因員工分紅配股而取得者,其成本應依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
法第15條第 1項第 8款本文規定,以可處分日之時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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