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可自行決定適用原 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11.05. 臺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1月5日
    一、參照房屋稅條例第 6條、第 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 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 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廢止本部99年 2月26日台財稅字第 09800596590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