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第19條前段之規定,得為轉載者,僅限於其他新聞紙、雜誌而言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08.28. (74)台內著字第338779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8月28日
    著作權法第十九條前段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之著作,經註明不許轉載者不得轉載或播 送。未經註明不許轉載者,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電視台播送。....」係指 得為轉載者,僅限於其他新聞紙、雜誌而言。至於抄錄雜誌中之他人著作於自己者作中者, 自應依同法第廿八條之規定,徵得著作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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