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著作權法第13條第 2項定『翻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著作權人同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8.22. (75)台內著字第436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8月22日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翻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著作權人同意』; 如為外國人著作,則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專創性之音樂、科技或工程設計 圖形或美術著作專集外,對其翻譯,無須獲得原著著作權人同意。 二、查日本目前與我國無互惠條約關係,該國人民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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