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以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 完全相同年齡較幼者為件。本件莊○麟以其長女莊麗○與他人同姓名且年齡較幼為由,申請 改名為「莊姬○」應否准許乙案,是否符合前開姓名條例之規定,以及其更改後之姓名與同 一轄區內某省議員之姓名相同,仍將發生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則其更改之申 請,是否符合該條項之立法精神,究如何處理等情,請貴部(內政部)本於職權,依法自行 斟酌處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78.06.30. (78)法律決字第12094號
    發文日期:民國78年6月30日
    查依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改名,以同時在一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 完全相同年齡較幼者為件。本件莊○麟以其長女莊麗○與他人同姓名且年齡較幼為由,申請 改名為「莊姬○」應否准許乙案,是否符合前開姓名條例之規定,以及其更改後之姓名與同 一轄區內某省議員之姓名相同,仍將發生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則其更改之申 請,是否符合該條項之立法精神,究如何處理等情,請貴部(內政部)本於職權,依法自行 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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