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包裝紙申請著作權登記,應歸於何類著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23. (82)台內著字第8215694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3日
    主旨:台端檢送包裝紙一份,函請釋示該包裝紙申請著作權登記,應歸於何類著作一案,復 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六月十日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有關著作之種類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設有例示規定,且各該 款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臺(八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00二號 公告在案。又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 條規定得申請著作權登記。復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一、申 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者。二、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作財 產權,而其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 者。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著作權法第 七十七條亦定有明文。來函所詢所附包裝紙一份,申請著作權登記,應歸於何類著作 一節,查該包裝紙本身並非著作,而台端欲申請著作權登記之具體個案內容為何?是 否屬法定著作?本部無從瞭解,自難據所送包裝紙遽以認定應申請何類著作之著作權 登記,仍宜請台端就欲申請登記之具體個案參考上述規定認定之。 三、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相關書表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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