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播送主體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7.12.台內著字第82168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12日
    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 擔任教學之人,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或 將其揭載於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書或教師手冊中。但依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公開播送 或揭載之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上述條文適用之主體為「依法 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及其擔任教學之人」,所詢「貴部為推展空中教學,增加國民就 學機會,特於國立空中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臺北商業專科學校及國立臺中商業專科學 校等四所學校,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並委請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製播。」乙節, 蓋前述四所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仍為播送之主體,惟其是否屬前揭條文所定「依法設立之 各級學校」,因事屬貴管,爰請本於職權,自行認定:如是,自得主張上述條文之適用。( 內政部82.7.12.臺內著字第八二一六八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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