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不得為著作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82.7.12.台內著字第821669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12日
    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非屬獨立之權利主體,自不得 為著作財產權之主體。前述案件所申報之著作財產權人為「香港商開福口洋行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顯非獨立之外國法人,不得為權利主體,自非著作財產權人,不得申請著作產權及 著作財權讓與登記。(內政部 82.7.12 臺內著字第八二一六六九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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