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著作權委員會受理外國之視聽著作登記,如有須「首次發行」之要件,需徵詢查證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7.20. (82)台內著字第821868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7月20日
    主旨:關於貴會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受理外國之視聽著作登記,如有須「首次發行」之要 件,向貴會徵詢查證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二年七月五日視用芳字第00六號致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又著作權法第 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著作權登記,故受理著作權登記 ,為本部法定職責。準此,本部於受理著作權登記時,即當本於職權,就申請人所檢 附之文件,審核其是否符合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而為准駁登記之處分。是 貴會函請本部著作權委員會受理外國之視聽著作登記,如有須「首次發行」之要件, 向貴會徵詢查證乙案,尚無法令依據,歉難辦理。 三、又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是我國著作權法係 採創作保護主義,故本部受理著作權之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並由申請人自負法律 責任而准予登記;如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依同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本部 應撤銷其登記。設若貴會認為某案著作權登記有虛偽陳報之情事,自可檢具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部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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