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經濟犯罪中心「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82.08.09. 檢義經紀字第58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9日
    主旨:本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一次會 議決議事項,有關各檢察署主管業務,茲提示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建議事項如說明二, 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督導會報第一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建議事項如左: (1)就有關專利法案件檢察官於偵辦時,該局僅協助鑑定,不論法官或檢察官到現場鑑 定時,法官、檢察官均應在現場負責指揮,不宜逕由該局人員自行前往現場辦理。 (2)該局至法院會同檢察官到現場鑑定時,各署應派公務車接送,不宜由該局人員自行 雇車或搭當事人車前往現場。 (3)不論送達該局或至現場鑑定,檢察官宜先請當事人確定涉案證物之真正及提供完整 物品,以免徒勞往返。 (4)需到現場鑑定案件,請檢察官先與該局洽定時間後再通知當事人,不宜於囑託時即 同時指定時日,以至該局難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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