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冒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網址名稱有無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89.03.07. (八九)智商九八0字第89001527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3月7日
    主旨:關於冒用他人已註冊之商標作為網址名稱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一事,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按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涉及刑罰,本件所指「網域名稱」與「公司或商號名 稱」性質尚屬有別,且為不同法律規範範疇,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似無類推適用之餘 地,惟該法條之適用係屬司法機關職權,本局意見僅供參考。 二、商標與網址名稱登記均係採先申請先登記制度,對於以他人商標文字搶先登記為網址 名稱者,或以網址名稱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者,依目前商標法及相關法規 規範如下: (一)以他人註冊商標登記為網址名稱,並於網頁或相關網路資訊上表彰他人同一或類 似的商品或服務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條等侵害商標專用權情事 。另網址名稱的使用或標示,縱非作為商標使用,但有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與他 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似得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規 定規範之。 (二)以他人著名的網址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者,若所註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 登記網址名稱所提供網路資訊上的商品或服務相關聯,而在客觀上有致消費大眾 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可能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之適用。 三、網域名稱若涉有侵害他人商標權益之情事者,依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公告之「網域名稱 爭議處理原則」,受理單位得依法院判決通知或具法律效力之和解書,進行網域名稱 變更或撤銷其網域名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9.03.07. (八九)智商九八0字第八 九00一五二七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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