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院所詢著作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02.05. (九一)智著字第09100006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2月5日
    主旨:貴院所詢著作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臺博秘字第0九一0000二九二號函。 二、按古人著作因年代久遠,自始不受著作權保護,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惟如經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申請製版權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 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其期間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來函所述 貴院景印之宋四大家書法冊,其中宋代名家之書法屬美術著作,自始不受著作權保護 ,除就其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辦理製版權登記,由製 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先 予敘明。 三、又本法第七條規定:「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 保護之。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貴院景印之宋四大 家書法冊如係經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得以編輯著作而獨立受著作權法保護,惟 所編選之各件宋四大家書法因已屬公共所有,並不因此重新受著作權保護,亦即他人 未經授權,不得利用該編輯著作,惟得利用該編輯著作中已屬公共所有之各件宋四大 家書法。所詢 貴院出版書法冊屢遭大陸廠商盜印販售情事一案,請參酌上開規定及 說明。 四、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六條規定:「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公有古物,得由原保管 機構自行複製出售,以資宣揚。他人非經原保管機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所 詢問題是否有該條文之適用,因非屬本局業務,請逕洽詢該法主管機關。 五、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利法律關係,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有侵害等?事 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另本局「著作權法規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 http://www.moeaipo.gov.tw) 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91.02.05. (九一)智著字第0九一0000六三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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