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從他人的出版品翻拍古畫的照片,是否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相關問題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2.08.21. 電子郵件字第920821號
    發文日期:民國92年8月21日
    您詢問的著作權問題,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您想要從他人的出版品翻拍古畫的照片,如該照片並無任何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 ,僅屬該古畫的「重製物」,並非新著作。若該古畫確已超過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 而成為公共所有時,那麼該古畫的重製物 (此指照片) ,亦無所謂的著作權,第 三人如加以利用,並無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二、但是,如果該古畫的照片,是含有攝影技巧的成分在內,足以表現攝影者的創意、思 想而具原創性時,自其拍攝照片完成時起,攝影者就該照片即享有著作權。則「翻拍 」他人的照片,是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重製」行為,除有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 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照片 (攝影著作) 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即有可能 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須負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三、按照通常情形,出版品上所刊登古畫的照片,大多僅屬該古畫的「重製物」,而不受 著作權法的保護。惟若您想要從故宮古畫的出版品直接「翻拍」,可能涉及文化資產 保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公立古物保管機構保管之公有古物,得由原保管機關自行 複製出售,以資宣揚。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建議宜先行 向國立故宮博物院徵詢意見。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 3條第 1項第 5款、第12條、第30條至35條、第44條至 第65條及第88條、第91條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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