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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八二)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二六二號函略以:
「查在臺設有戶籍之全戶人口出境後,有關辦理遷出登記之催告書送達,內政部既認戶政機
關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有關規定(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是其送達自應視個案情形,
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各種送達方法辦理。本件所詢情形,不僅與個案具體事實有關(例如
有無依職權查明出境人出境後之住居所依法送達?是否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
定公示送達之要件等),且屬戶政機關如何本於職權適用法令之問題,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82.08.20. (82)法律字第17566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8月20日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二年八月十二日(八二)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三二六二號函略以:
「查在臺設有戶籍之全戶人口出境後,有關辦理遷出登記之催告書送達,內政部既認戶政機
關可準用民事訴訟法送達有關規定(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是其送達自應視個案情形,
準用民事訴訟法所定之各種送達方法辦理。本件所詢情形,不僅與個案具體事實有關(例如
有無依職權查明出境人出境後之住居所依法送達?是否已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所
定公示送達之要件等),且屬戶政機關如何本於職權適用法令之問題,本院歉難表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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