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5年 4月19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不予 援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5.06.18. (85)台內戶字第8575402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6月18日
    主旨: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揭示本部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 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姓名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八十五內字第一六0八一號函辦理。 二、本部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台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 會意擴大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與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不應再予援用。有關依姓名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申請改名案件,請切實依本部八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台八一 內戶字第八一0四七二九號函規定從寬核處。 三、檢附前開行政院秘書長函及附件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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