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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雄市原住民選出之第五屆市議員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89.10.13. (89)中選一字第8901046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主旨:公告高雄市原住民選出之第五屆市議員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件及
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等事項。
依據: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第五十條第三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五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日止。(二)時間:每日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三、應繳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八
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為限
。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
請登記時,向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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