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90年10月15日)以後之紀錄,
不包括施行之日前之紀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12.05. 臺(九十)內戶字第90099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5日 主旨:內政部令釋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更改姓名而查詢當事人 有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更改姓名之情事時,應查明於本條例施行之日(九十 年十月十五日)以後之紀錄,不包括施行之日前之紀錄,轉請 查照。(內政部90.1 2.05. 臺(九十)內戶字第九00九九0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