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姓名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執行易科罰金 者......」乙節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0.12.21. 臺(九十)內戶字第90743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一、有關姓名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執行易 科罰金者......」乙節,按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 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是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當事人所受宣告 之刑始得以已執行論,從而不受上開條例第十二條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至於未繳納 易科罰金而仍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者,仍應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二、若更改姓名當事人稱其罰金已繳納完畢,惟查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該案執行情形未顯 示「結案情形為罰金繳清」等文字,則可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繳納狀況 ,或請當事人提憑繳納罰金收據以資憑辦。(內政部90.12.21. 臺(九十)內戶字第 九0七四三一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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