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尚未立法修正通過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1.11.11. 台內戶字第09100086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一、有關民眾申請改名,戶政事務所查其前案紀錄表,有當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 確定可易科罰金之宣告,經另詢該案繫屬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始發現當事人一部入監 服刑、部分以易科罰金執行者,基於姓名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限制輕罪案件改 名(惟經易科罰金宣告者須繳納完畢)之立法意旨,且當事人易科罰金部分業已執行 完畢,應不受不得更改姓名之限制。 二、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業已報請行政院審查,其中將放寬受易科罰金之宣告者得 申請姓名變更;惟尚未立法修正通過前,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內政部91.11.11. 臺內戶字第0九一000八六七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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