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依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其決議仍有效力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4.10.05. 商字第2013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4年10月5日
    查該公司股東股權糾紛既經法院判決確定,自可依法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至於該公司前 於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股東會所為變更章程之決議,因未經有代表股份總數三分之二 以上之股東出席,而部份股東則於逾越公司法(舊)第一八三條所定期間內聲請法院宣告其 決議為無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五十一年以臺上字第二五一九號,民事判決認為起訴股東已 無請求權之存在予以駁回,惟關於是項違法決議之效力如何,不無疑義,前經本部呈請行政 院釋示有案,茲奉行政院臺(54)經字第五0四九號令指示略以股東會之召集或決議違反法 令或章程時,股東未依公司法(舊)第 一八三條 之規定聲請法院宣告其決議為無效者其決議仍有效力。本案自應遵照院令辦理,但該公司此 次申請增資變更登記時如認為原章程有未盡妥善之處,仍可依法再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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