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號名稱被侵害應俟法院判決後辦理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4.11.25. 商字第243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4年11月25日
    查已登記之商號,如有他人冒用或以類似之商號為不正當競爭,該商 號之當事人,固得依商業登記法(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請求停止其使用,如有損害並得請 求賠償,惟此項請求應以訴主張之,經法院判決確定後,通知商業主管官署依法處理,但此 項訴之標的關係私權糾紛,屬於民事訴訟性質,應俟民事法院判決後辦理。(經濟部54.11. 25. 商字第二四三七二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