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任董事在未移交職務前仍應為公司利益繼續執行職務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2.07. 商字第0230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2月7日
    查公司改選董事如經部份股東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尚未終結,則其當選資格不能認為 已告確定,原任董事任期縱已屆滿,在未移交其職務於新選董事之前,除股東大會另有決議 外,仍應為公司之利益,繼續執行職務並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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