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號主體人死亡後原商號之權利義務即由其繼承人繼承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2.10. 商字第026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2月10日
    一、營利事業主體人死亡後,原商號之權利義務即由其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無意繼承原 商號,而繼續營業者,可由全體繼承人依法共同申請註銷登記,本案該商號主體人已 於五十三年七月五日死亡,其繼承人如無拋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者,應飭依民法第 一一三八條之規定順序由法定繼承人申辦不得以死亡主體人名義為申請。 二、關於繼承權未能於法定期間內確定,拖延時間應如何處理一節,此種情形當係指部份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權而言,應俟確定後依法申辦,如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者,得依民法第一一七六條第一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 之遺產管理人負責辦理,倘因此致未能遵守商業登記法(舊)第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應 於十五日內辦理註銷登記者,因民法對於確定繼承權期間之規定係屬商業登記法第一 條所稱之除外規定,不發生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之責任問題,如依法應申請辦理註 銷登記之人逾期不為申辦者,得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主管 官署撤銷其登記。(經濟部55.2.10.商字第0二六三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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