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支機構辦理分公司登記之條件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2.26. 商字第042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2月26日
    查公司所屬分支機構如營業所或辦事處等,若非事務單位而係營業機構,並有設帳計算盈餘 虧損,其財務會計獨立者,不問是否與本公司在同一縣市均須飭辦分公司登記以利管理,至 汽車貨運或客運公司所設之代辦站、招呼站、售票亭、營業站及中國石油公司各地之儲營所 加油站等服務單位,組織極小且不具備設立分公司條件者仍應遵照經臺(54)商字第一七一 0一號令規定免辦分公司登記,並免適用本部經臺(54)字第0一六四五號令須在各縣市至 少設立一分公司之規定,一般公司如有上開條件之同樣情形亦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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