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國公司代表人在中國境內為法律行為不須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5.06.06. 商字第129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5年6月6日
    查外國公司如欲在中國境內營業,經依公司法(舊)第二九四條規定聲請認許,並依法設立 分公司者,應依照「臺灣地區各縣市營利事業登記簡化聯繫辦法」(已廢止)之規定申辦營 利事業登記,如外國公司無意在中國境內經常營業,未經聲請認許,偶派其代表人在中國境 內為法律行為而依公司法(舊)第三0五條規定報請備案者,若其所為法律行為有收益時除 稅法另有規定應繳納稅款外不須申辦營利事業登記,倘外國公司非屬上述兩種情形而僅派員 駐在中國境內擔任連絡通訊工作所設立之聯絡處且無營業行為者,自無庸申辦營利事業登記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