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從父姓,嗣後母得否以親權者名義單獨申請子女改從母姓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2.10.30. 台內戶字第09200625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主旨:關於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從父姓,嗣後母得否以親權者名義單獨申請子女改從母姓 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高雄市政府民政局92年10月 6日高市民政四字第0920011748號函及屏東縣政府92年 10月14日屏府民戶字第0920173474號函。 二、按姓名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 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依上開規定申請改姓者,須符合「夫妻離婚」、「改姓者未 成年」及「未成年與行使親權者之姓不同」等要件。是以,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 再申請改姓者,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仍應依本部92年 6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200055 95號函規定,應提憑父母雙方書面約定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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