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辦公大樓重建暫時遷址辦公應申請變更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8.03.19. 商字第0907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8年3月19日
    查公司法第四0三條規定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之登記。該公司 因原辦公大樓重建暫時遷址辦公,自不能謂其已登記之事項並未變更,且公司所在地法律上 發生各種法律效果,如清償償務之履行,或訴訟文書之送達等關係甚為重要,仍應依法為變 更登記,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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