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01.20. 台內戶字第09300024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月20日
    主旨:有關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警政署93年 1月14日警署刑紀字第093000323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 二、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依原「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 作業程序」規定,應向司法院、國防部、法務部及警察機關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 第12條所列不得改名之情事。本部為配合法務部建置完成之「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 」,爰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並自該系統於93年 1月 1日正式啟用 時實施,以簡化查證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第 1項 規定情事之作業流程。惟該系統目前無法正常運作,嚴重影響民眾改名權益。為利戶 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請轉知所轄戶政事務所於使用法 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仍無法查得相關資料者,得依原規定向司法院及警察機關 查證辦理。 三、有關查證當事人有無通緝資料乙節,業經本部警政署於93年 1月14日以前開函請所屬 繼續協助配合戶政事務所辦理。 內政部警政署附件: 內政部警政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 1月14日 發文字號:警署刑紀字第0930003235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各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應查證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規 定一案,請轉知所屬續行協助配合辦理查證當事人有無通緝資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93年 1月 6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654號函辦理。 二、相關文號:本署92年12月29日警署刑紀字第0920187095號函。 三、查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時,依內政部原訂頒「查證 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第 5點規定,須以「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查詢表」 向轄區警察分區或分駐(派出)所查證當事人有無受通緝之情事;惟為應法務部規劃 開發之「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建置完成,內政部復於92年12月16日以台內戶字第 0920062690號函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12條作業程序」,刪除原第 5點向警察機關查 證之規定,並自93年 1月 1日法務部「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正式啟用時同步實施 。 四、本署前揭函示各警察分局或分駐(派出)所,屆時同時停止辦理是項業務。嗣因該系 統正式上線後無法正常運作,嚴重影響民眾改名權益,為利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 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12條所列不得改名之情事, 請確實轉知所屬於前揭系統無法使用期間,續行協助各戶政事務所查證當事人有無通 緝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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