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牌懸掛宵夜二字並非另增營業項目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08.03. 商字第366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8月3日
    查招牌懸掛「宵夜」二字為表示晚間亦營業之意,並非另增營業項目 ,不得視為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經濟部59.8.3. 商字第三六六一六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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