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負債務包括對投資人之長期負債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0.20. 商字第493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0月20日
    查公司法第二百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所負債務」應包括對投資人之長期負債(所稱母公司查 無依據應屬投資人)此款債務如依法申請華僑或外國人貸款投資其數額雖超過資本總額,惟 於獲得貸款從勿論其為機器設備或現金,公司資產自必相等增加,資產與債務並列,與虧損 為二件事。至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事業其公司虧損資本額達總額三分之一時(舊法),仍應依 照上開條文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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