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資登記經撤銷後回復原狀追回股款不屬增資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0.28. 商字第504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0月28日
    查原准公司減少資本變更登記案,既經最高法院宣判無效而撤銷,則該公司資本總額及股東 持有之股份金額自即回復減資前原狀,原因減資退還股東之股款經再繳回公司,並非增加資 本,毋須依據增資變更登記程序辦理,僅申請回復原狀變更登記為已足,不必另收規費,並 由公司登報公告債權人週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