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在任期中遇有增減時即應申報及公告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1.10. 商字第5221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1月10日
    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僅須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手續向 公司辦理過戶即可,至股東與公司間之債務糾紛,應依司法程序訴追,不得因此而限制其轉 讓,又轉讓人如係公司董事,其股份減少並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辦理。至該條 文所稱申報及公告,雖無期限之規定,惟依據立法原意,原有股份在任期中遇有增減時,即 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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