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行停業未達一年不能命令解散(現行法已改為六個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59.12.11. 商字第5663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59年12月11日
    公司自行停業既未達一年以上(舊法),自不得依公司法第十條之規定命令解散,惟如該公 司已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尚未辦理解散登記者,則負責人備文申請註銷應認為具有利害關 係人申請撤銷登記,可依公司法第三九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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