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公司設立登記後遷址變更登記無須再檢送授權證書或國籍證明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1.19. 商字第020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1月19日
    查公司法第四三七條第二項規定:「第四三四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申請人準用之」。係指外 國公司申請認許領到認許證後申請分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其申請人仍應附送證明其國籍之 證件授權書或委託書而言。至分公司設立登記後,申請遷移地址變更登記,原申請人無變更 既已於分公司登記時經本公司授權,如無撤回授權者自無須再檢送授權證書或國籍證明。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