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資股款來源基於私人借貸關係亦非法所不許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0.02.06. 商字第0416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6日
    查公司辦理增資其股款係以盈餘撥充或以現金繳足均無不可,倘以現金繳足其股東資金來源 即使基於私人借貸關係亦難謂為非法,至於中外投資比例均以股東名簿所載之股東身份為認 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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