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駐監察人不生登記效力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60.2.21.商字第0487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0年2月21日
    查公司章程訂定設置常務監察人,係基於內部處理業務需要,應改為常駐監察人為宜,惟公 司法並無明文規定,對外不發生特定之效力,如有變更既非法定登記事項之變更,自毋庸辦 理登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