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人投資案經註銷後董事長之資格須有個人持有股份之限制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61.09.08. 商字第2496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1年9月8日
    該公司外國投資人原核准投資案既經註銷,則已無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之適用,其 董事長及監察人乃應受公司法第二0八條及第二一六條規定須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國內有住 所之限制,而現任董事長林○○及監察人鍾○○、王○○均係以美商○○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之身份當選,個人並未持有股份,仍應依照上開條文規定改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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