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3.12.16. 台內戶字第09200626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主旨:有關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程序」案,請查照。 說明: 一、戶政事務所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受理民眾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案件,需向司 法院、法務部、警察機關、及國防部查證當事人有無姓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得改姓 、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形。法務部規劃開發之「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業已建置、 測試完竣,該系統線上查詢功能函蓋司法院前案資訊系統刑案資料及警察機關通緝資 料,預計於明(九十三)年元月一日正式啟用,並將以該系統取代司法院前案資訊系 統。為利戶政事務所使用該系統線上查證,爰配合修正「查證姓名條例第十二條作業 程序」第一點原需向司法院、法務部、警察機關及國防部查證改為向法務部及國防部 查證、第二點原向司法院查證改為向法務部查證、原第三點向法務部查證十四歲至二 十歲申請者有無羈押資資料併入第二點,及刪除第五點向警察機關查證之規定。第二 點修正內容如下:「戶政事務所向法務部查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 1.戶政事務所查詢帳號及密碼僅有一組,由內政部戶政司配賦,應指定專人負責 查詢,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使用人員名冊送內政部。 2.戶政事務所使用人員異動,應於十五日前重新填寫帳號密碼申請單,函送內政 部。 3.戶政事務所應逐筆列印查詢結果,併同姓名變更案件申請書歸檔。 (二)其他:十四歲至二十歲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查證其所內監所通報已註記之收容 或羈押資料。 二、本作業程序自「刑案資訊電子閘門系統」正式啟用(九十三年元月一日)時同步實施 。(內政部 93.12.16. 臺內戶字第0九二00六二六九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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