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藏胞申請改名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04.10. 台內戶字第09500597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0日
    主旨:有關藏胞申請改名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按本部86年 2月26日台(86)內戶字第 8601664號函釋意旨,藏俗稱名不稱姓。是以 ,藏人申請改名,仍應依姓名條例第 7條規定辦理。至依同條第 6款規定申請改名者 ,仍應受 2次之限制。有關改名記事記載為:「原名○○○民國X年X月X日改名。 」(新增)或「原名○○○名字不雅(特殊原因)民國X年X月X日第一(二)次改 名。」(新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