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指定送達代收人時之送達方法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0.02.22. 商字第2025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0年2月22日
    公司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如公司己就該事項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或已 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或第一百三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可向該代理人(須有受送達之權限)或送達代收人送達。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