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築工程管理資訊提供業務」於加註「建築師業務除外」後可准其登記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1.09.29. 經商字第22599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1年9月29日
    按內政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81)營署建字第一一六0四號函釋 略以:建築師法第十六條明訂建築師業務範圍,本案涉及建築師業務部分應依建築法,建築 師法規定辦理。 據職業訓練法第一條、第三十二條明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才,提高工 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又技能檢定之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與前開建築師之法定 資格有別,二者之效力不同,至為明確。 本案營利事業申請登記經營「建築工程管理資訊提供業務」依上開函釋規定,應准為登記, 惟應加註「建築師業務除外」,至於是否應檢附有關技術(師)人員證件、非本司主管業務 ,請逕洽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81.9.29.經商字第二二五九九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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