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農產品–准許間接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表」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5.05.28. (85)經貿字第85260598號
    發文日期:民國85年5月28日
    主旨:公告「農產品–准許間接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表」及「工業產品–不准輸入大陸物品項 目表」,自本(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待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說明: 一、為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間接進口,進口大陸工業產品(商品分類號列第二十五章至第九 十七章之貨品)自本(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改採負面列表措施,應依據「工業產品 –不准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表(適用於商品分類號列第二十五章至九十七章貨品)」( 以下簡稱「負面表」)辦理,「負面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准許間接輸入;列入「 負面表」內之大陸物品,不准輸入,惟其「特別規定」欄列有M××代號者,為有條 件准許間接輸入項目,符合該特別規定者,准許輸入。 二、進口大陸農產品(商品分類號列第一章至第二十四章之貨品)仍採正面表列方式,應 依據「農產品–准許間接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表(適用於商品分類號列第一章至第二十 四章貨品)辦理,表內大陸物品准許間接輸入;表內「特別規定」欄列有M××代號 者,應符合該特別規定。 三、輸入左列大陸物品,可免除輸入許可證,其餘皆須辦理輸入許可證: (一)中藥材(即輸入規定列有「五0二」代號者,但該項貨品輸入規定若同時有「一 二一」或「一二二」代號者,則仍須辦理輸入許可證)。 (二)行政院新聞局許可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即輸入規定列 有「三七一」、「三七二」或「三七三」代號者)。 四、大陸物品輸入許可證之申請: (一)農產品:「農產品–准許間接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表」內加註「M0四」代號者, 委託進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其餘均由本部國際貿易局第一組或高雄辦事處辦理 簽證。 (二)工業產品: 1.商品號列(CCC CODE)列於「負面表」內者(包括列有特別規定M× ×代號及EX項目准許輸入者),由本部國際貿易局第一組或該局高雄辦事處 辦理簽證。 2.商品號列(CCC CODE)未列於「負面表」內者(除列有輸入規定「一 二一」代號貨品由本部國際貿易局第一組或該局高雄辦事處辦理簽證外,其餘 均委託進口簽證銀行辦理簽證。 五、申請輸入大陸物品,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應符合 「限制輸入貨品、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及「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之輸 入規定。 六、本部原公告第一至四十一批准許間接進口大陸物品項目自本(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 停止適用,惟工業產品部分如原屬公告開放項目,其誤植於負面表內者,經本部國際 貿易局核准後仍准進口。 七、本公告施行後,「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之CCC號列及品目若有增刪修訂致 本公告附件須配合調整者,於本部公告調整前,申請人得依新增修號列向本部國際貿 易局申請進口,由該局依所請貨品是否屬於本公告貨名之範圍辦理准駁事宜。 八、檢附「農產品–准許間接輸入大陸物品項目表」及「工業產品–不准輸入大陸物品項 目表」各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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