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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准許進儲「以重整為目的之專用保
稅倉庫」,限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外銷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7.01.17. (87)經貿字第86261385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月17日
主旨:公告未經本部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准許進儲「以重整為目的
之專用保稅倉庫」,限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加工外銷。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說明:
一、「以重整為目的之專用保稅倉庫」進儲未公告准許間接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
件轉售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後外銷,免逐案
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可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
申請辦理;惟轉售予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外
銷時,應由該保稅工廠等依「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零組件作業要點」
向本部國際貿易局專案申請許可。
二、如有違法情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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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 90.04.10 (90)經貿字第 09020020520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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