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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持憑牙醫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2.14. 台內戶字第097002672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14日
主旨:有關民眾持憑牙醫診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辦理死亡登記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年 2月 4日衛署醫字第0970003745號函(如附件影本)辦理,並
復貴府97年 1月11日府民戶字第0970002230號函。
二、依上開行政院衛生署函略以:「二、按醫師法所稱之醫師,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
師等三類別,三者係經由不同之專業教育與考試程序,領取不同之醫師證書,而取得
各該類別之醫師資格(參照醫師法第 1條至第 4條及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
牙醫師執行醫療業務範圍,應以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治療為限。爰病人
之致死原因如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疾病,尚非屬牙醫師之執業範圍。…
三、本案牙醫師雖參考長庚紀念醫院嘉義分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開立死亡證明書,
惟該死亡證明書載明之死因為膽囊癌併多處轉移,非屬牙齒、口腔部分或牙病引起之
疾病,爰該件死亡證明書不宜由牙醫師開立。惟該死亡證明書或相關佐證如足資證明
該件死亡事實,似非不得據以執行死亡登記。」本案請參照上開函意旨,查明個案當
事人周○玉死亡事證依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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