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87.06.17. (87)經商字第87014523號
    發文日期:民國87年6月17日
    主旨: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十七消保 法字第00五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如附件)。 二、有關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涉及廣大汽車消費者之權益,且其契約內容有相當複雜性 ,為慎重計其審閱期間應為三天。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本公告後屆滿六個月,正式生效施行 。即應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契約未載明,仍構成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雖汽車買賣 契約有載明,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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